近日
浙江的小杨
花费406元在当地一理发店烫发
结束后
理发师跟他聊天说“很帅”
原本小杨要自拍
对方表示
店里有数码相机
“
店里人帮拍,P好后,发你微信
”第二天小杨果然收到6张照片
一段时间后
小杨竟然发现自己的照片
被理发店放到团购页面上使用
理发店称
理发店称
消费者给好评后才发上网
开店多年一直这样做
小杨找了律师
录屏取证后与理发店理论
对方进行了赔礼道歉
并删除了团购网站和短视频上的照片
但对小杨索赔的要求并未回应
随后
小杨以“消费者肖像权受侵害”为由
将该店投诉到当地消保委
店方承认
用小杨的烫发照片发到网上
做展示和广告,事先未经本人同意
小杨表示
对该店烫发服务给好评
不等于同意店里使用
自己的露脸烫发照做广告
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做广告
违法侵权要担责
浙江省永康市消保委调查后认为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
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,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,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
。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,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。本案中,涉事的理发店,作为经营者、拍照者和广告主,未经小杨同意,擅自使用、公开其露脸烫发照片进行商业广告宣传,且不属于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为,应当认为存在过错,
已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害
,同时构成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形象的侵权行为,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。最终,经协商一致,双方同意以侵权期间“涉案商品已售6单、销售单价258元/单”来计算侵权赔偿金额,
理发店赔偿给小杨1548元
。来源:新晚报综合中国消费者报、@荔枝新闻
编辑:董隽子